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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及公约

2011年3月15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新疆、沈阳、大连、青岛、厦门等19个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聚上海,召开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就进一步发挥地方典当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2011年的工作重点进行商议,纪要如下:
一、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典当行业协会自愿参加的会议,代表了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全国现有的绝大多数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这些省市现拥有典当企业2562家,占全国典当企业总数的57.79%;从业人员23031人,占全国典当行业总人数的59.05%;注册资本金333.29亿元,占全国典当行业总资本57.02%。同时,欢迎其他尚未参加会议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召开,旨在加强全国典当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维护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络和协调功能,增强典当行业的凝聚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合作共赢,积极推进筹建中国典当行业协会,促进全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三、联席会议接受商务部和公安部的指导。参加人员为省市典当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根据会议情况,可邀请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家、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的内容:
1、传达贯彻国家关于典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典当行业监管的措施规定;
2、反映本省市典当行业的情况,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商讨和协调推进全国性、区域性行业发展的事宜;
3、代表所在省市典当行业联合维权,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意见和建议;
4促进典当业务建设,配合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典当行业的标准、规范、标识及信用体系、培训体系建设;
5、组织所在省市典当企业参加全国或区域性活动,支持并促进中国典当行业协会的建立。
五、联席会议设主席团。经提名,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表经举手表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北、湖南、陕西、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联席会议设总干事和联络处,负责联络协调具体事务。
六、联席会议讨论了2011年主要工作:
1、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全国典当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由各省市协会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所在省市的行业业务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委托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根据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的需求提供师资、教材的服务。
2、根据商务部建立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的要求,配合商务部门积极贯彻系统的宣传、贯彻。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3、积极筹备,争取在下半年召开一次区域性现代典当业发展论坛或讲座。
4、积极推进创建典当行业诚信经营示范企业活动。
5、积极推进中国典当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
七、会议一致通过《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公约》,于2011年3月15日起生效。
                         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于上海
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典当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维护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络和协调功能,增强典当行业的凝聚力,整合资源,积极推进筹建中国典当行业协会,促进全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全体参加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代表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典当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之间应开诚布公,平等、互助,信息共享、合作共赢
第四条 各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行业宣传的指导,维护本行业的信誉和形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对出现的虚假或引人误解、有歧义的宣传应迅速采取措施查实指正。
第五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典当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典当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六条 加强对各自协会会员单位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严格自律的指导,注意对典当行业的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调研和引导。
第七条 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典当行业理论、实践的研究,加强典当行业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参加与本行业无关的其他组织活动,不干预地方典当行业协会事务,不干涉典当企业的具体事项。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的归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良风气,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联席会议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推进中国典当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有关筹建事项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本公约经全国省市典当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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