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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成本应当高于守约成本—典当纠纷案审理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典当行业成了市民拾遗补缺的融资方式。但因典当行业发展得不成熟,由此引出的典当纠纷案,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如何在维护典当合同严肃性的同时,又妥善保护典当公司及典当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典型案件后,建立了“违约成本应高于守约成本”的基本法律原则。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专门就此案向法院领导写来了感谢信,认为法官所审理的此典当案具有代表性,应在行业内宣传,引导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案情回放
  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典当公司)诉陈女士典当案。原来,2005年12月末,陈女士与该典当公司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陈女士向该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月利率0.4%,月综合费率2.7%,期限为半年,抵押物为陈女士名下、坐落延安西路某号面积为125.54平方米的房屋。
  双方还约定,如陈女士违反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0.5%计费,超过5天的,典当公司可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变卖、拍卖或诉讼、执行期间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的总额的0.5%计费。陈女士出具收条称,收到依本典当公司的借款97.3万元。
  2008年12月下旬,友邦典当公司将陈女士告上法院称,陈女士借款期满后没有续当或归还借款,对典当公司催款置之不理,要求判令陈女士归还借款100万元;综合费和利息34.1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5万元,或处分抵押房屋偿付。
无明确法律法规
  法庭上陈女士声称,“借100万元要还200万元”太离谱了,认为典当合同违约金的设定不合理,自己只愿按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补偿。
  审理过多起典当案件的静安区法院张志良法官,认为涉案陈女士属于较典型的典当纠纷案,典当行业并无违约金的规定,以前审理的案例是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为参照标准。为此,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违约成本应高于守约成本”的基本法律原则对此案判决。
违约金不能太高
  法院认为,该典当合同中陈女士未归还借款100万元,也未配合典当公司处分抵押物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典当公司在典当期满5天后,要求陈女士承担典当期满之后的综合费、利息则缺乏依据。
  法院还认为,典当行业是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或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在金融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是指借贷人支付的正常利息,并非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应结合案件实际予以适当调低,应当以略高于正常履行合同的费用为宜。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由陈女士归还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陈女士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欠款金额的每日0.15%支付典当公司违约金。若陈女士不履行还款义务,典当公司可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房屋予以偿还。
  判决后,陈女士和典当公司均表示法院判决公正,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也给予高度评价。
                                  《典当信息》(摘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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