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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的房产能拍吗

 拍卖过程:
  某地法院受理一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为某典当公司。被执行人杨某乃当地一居民。2003年7月,杨某用其房产作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0.5%,月综合费用2.6%,逾期后杨某未偿付借款,典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付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及利息和综合费用,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
  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自幼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他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几年前,杨某的爷爷为其盖瓦房三间,后杨某的爷爷去世,杨某将瓦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后用此房作抵押,向典当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2003年7月,杨某拿到借款后即以做生意为名外出,自此下落不明,家中亲属仅有80岁的奶奶,法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杨某未能履行。申请人典当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拍卖杨某的房产偿付借款,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
  争论焦点: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产能否拍卖?
  专家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杨某长期下落不明,长时间不在用于抵押的房屋中居住,应认定有其他居住条件,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拍卖。另外,典当公司和杨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典当公司的抵押权应当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杨某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典当公司造成损失,典当公司要求拍卖抵押的房产,应予支持,因此,该房产可以拍卖。(

 

(来源: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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