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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有福音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一方面,违规放贷被叫停;另一方面,典当行上市融资则获得了立法的首肯。可以预见的是,典当业所面临的将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3月24日,本报刊发了《温州寄售行“变身”典当行》、《北京典当行在夹缝中求生》的报道,对典当行、寄售行吸收存款、违规发放信用贷款,以及典当行的经营困境做了专题报道。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更明确了典当行可上市公开发行股票。

        消息一出,业界普遍对条例的出台寄予厚望。

违规放贷要被“清理出门”


    严惩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是征求意见稿中颇受关注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将对典当行违规行为的罚款下限和上限由5000元和3万元,分别提高到5万元和50万元。对于典当行存在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更是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规定。

        在原《典当管理办法》中,只笼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则细化为:典当行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发放信用贷款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主任吴贤达表示,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措施的引入,以及整体处罚力度的加大,个别存贷违规操作的典当行将被“清理出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健康合规发展。

        此外,对于占典当行放款额度比重越来越来高的房产典当,征求意见稿的态度也趋于严格,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这主要是为了降低典当行的经营风险。原先房地产项目只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典当手续,现在则必须取得房产证。”北京市典当业协会会长郭金山说。

发展壮大可上市融资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7条的规定,典当行可以实现上市融资

        典当行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早已由为普通百姓提供生活救急典当服务发展为为中小企业提供“短、频、快”资金融通的“第二银行”。

        不过,在成为中小企业有效融资渠道的同时,典当行自身除了股东权益融资外,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融资渠道的欠缺一方面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导致个别地区的典当行违规吸收存款,甚至高息揽储。

        不过,这种现状有望得到改善。

        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这就意味着一旦条件、时机成熟,典当行也可以上市融资。

        “这个征求意见稿为将来典当行的上市开了一个口子,做了初步的法律法规的铺垫。这对典当行业,尤其是行业中规模较大的典当行来说是件好事。”郭金山指出。

        北京金保典当行总经理助理杨利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典当行一旦能上市融资,将引发行业格局的变革,“大鱼吃小鱼”的行业洗牌现象也将随之出现。

        “一些典当行通过上市,资金规模扩大后,就不会满足于只从事小额典当业务。金额比较大的房产典当、股权典当将成为上市典当行的主流业务,因为中小企业提供大额的短期资金融通能力更强,典当行作为中小企业‘第二银行’的特点将愈发明显。而典当最传统的民品典当业务可能被这些典当行弱化甚至是抛弃掉。”杨利说。

        不过郭金山指出,我国现有4000余家典当行,大部分典当行的规模都较小,距离上市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

立法层级提高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条例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其对典当行的规范运作和上市指出了现实的路径;还在于随着立法层级的提升,对于典当行业的保护力度也将随之加大

        据记者了解,中国内地典当业自1987年恢复以来,20多年间,主管部门数次更换,从人民银行到国家经贸委,再到商务部,政策法规也经历多次调整。目前典当行业管理规范主要为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除了规范内容的滞后以外,办法层级过低,无法有效应对典当业务中实际发生的法律纠纷,也是其颇遭业界诟病的主要原因。

        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博士,一直在关注典当行业的立法问题。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典当行是特殊的行业,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与特殊商事规范,并遵循商事习惯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由于办法位阶太低,法官往往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这对于典当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对此,吴贤达深有感触。“典当行主要靠收取综合服务费盈利,由于行业特殊,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也远超于同期银行利率。一旦典当行与当户就超过当期的综合服务费产生纠纷时,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最多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赔偿。”吴贤达说。

        而典当行业规范由办法向条例的升级,则被认为是扭转典当行业这一困境的重大利好消息。

        不过,有着“中国典当法律第一人”之称的杜晓军律师指出,即使由办法上升为条例,这与典当业所要承载的行业使命还是不相匹配,随着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应早日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层面。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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