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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1年度上海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4%。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专户。
    三、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新设立网点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四、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五、申办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
    六、设立典当行申请的审批,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至12月23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50%时,截止受理。
    七、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2011年度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1年度典当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八、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    电话:63293849
    受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12月17、18日照常受理)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2:2011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附件3:2011年度上海市新设典当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银行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2011年12月9日


 

附件1

2011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审批、国家商务部进行监督和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便于管控的原则。新设典当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3、加强部门合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范围由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供;受理和初审由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进行联合审理;初审之后,对拟同意设立的申请材料,请有关部门复审,并请商务部进行抽查,商务部对存在问题的材料具有否决权。
    二、信息公开
    1、在市商务委网站(www.scofcom.gov.cn)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www.shpawn.net)上发布典当行设立申请相关的条件、标准和材料要求;
    2、接收申请材料时,由申报人亲自签名排序,并即时上网公示,确保排序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5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截止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3、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正式公布拟通过的设立申请名单。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2、从受理截止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复审后,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额度作废,不予通过,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相关资质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相关资质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最小应不低于2%。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本年度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
   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来源真实合法;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且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设立典当行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出资协议、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4、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近3个月内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
    6、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截至2011年11月底的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截至2011年11月30日,拟投资设立典当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收入与税收缴纳相一致;2011年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投资资质);
   7、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自然人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主要指:与入股资金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税单、股票交割单、理财产品赎回交割单、自有房产交易合同及发票契税税单等);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租赁合同上载明用于某典当行经营);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还应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和上海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并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
   12、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要求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整理成册并附上目录。上述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六、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因此,可能出现审办者因递交申请排序在后而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对此产生的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办企业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附件2

2011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申请人应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3

2011年度上海市新设典当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银行

 

    根据商务部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推荐,现确定以下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作为本市2011年度申办典当行指定审计单位和验资指定银行,各申办企业可从中选择一家进行审计和验资。

 

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兴华    电话:58769601    手机:13816320557

地址: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5楼

 

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韵佳    电话:64032398    手机:13917314888

地址:小木桥路251号天亿大厦604室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毛仁裕    电话:61643939 手机:13311837775

地址: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2楼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柏东    电话:62274898     手机:13585691167

地址:安远路531号

 

上海中创海佳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青青   电话:62892161 手机:13901664256

地址:愚园东路28号东海广场3号楼12楼 

 

 

二、指定银行验资专户:

交通银行陆家嘴支行      地址:浦东南路766号

负责人:王茜   电话:58823456*7015 手机:15921534610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地址: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07室

负责人:丁 铭    电话:63322953 手机:13916297398

 

上海银行徐汇支行        地址:南丹东路238号

负责人:施 亮    电话:64878200*659 手机:13916774022、133119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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